文化部公告
主 旨:公告本部106年「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計畫」(含研發生產、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、跨界應用等3組)補助申請及審查作業。
依 據: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」(以下簡稱文創法)第12條及「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」辦理。
公告事項:
一、補助需求及重點:(請評估自身發展狀況及計畫主要執行內涵,就下列各組擇一申請,不得重複申請)
申請類別 | 補助重點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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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發生產組 |
(二)工藝產業:補助工藝設計師配合新南向政策,與當地工藝單位合作生產品牌工藝產品。如:漆藝工藝設計運用東南亞國家當地豐富天然漆與人力資源,進行具台灣在地特色設計生產之計畫。 (三)影視產業:研發可應用於影視作品內容之數位特效技術或管理系統研發計畫。如:積極開發可促進影視內容與類型多元化之創新、先進或中高階數位特效技術或工作流程管理系統(pipeline)之研發計畫。 (四)文化資產與應用產業:透過社區在地知識應用,開發教育教材或提供體驗旅遊服務。如:以社區營造累積之人文地景內涵,開發多媒體互動教材、母語學習有聲書、主題旅遊服務等。 |
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|
(二)影視產業:拓展網路串流平台(OTT)及新媒體等項目,或其他向國際市場推銷具台灣特色之影視作品內容之市場拓展計畫。如:運用OTT及拓展新媒體內容技術,促進具台灣特色之影視國際行銷及加值服務;或以其他方式(如韓國以戶外電影試映會增進媒體曝光效益、於法國藝術電影院邀請策展人及片商舉行小型showcase等),向國際市場推銷影視作品內容之市場拓展計畫。 |
跨界應用組 | 一、本年度主題定為「文化內涵結合科技應用」:以在地文化元素為核心,導入科技應用,透過科技技術進行文化內涵之跨界整合或加值應用,甚至引領未來文創新話題,帶動文創產業創新應用的新形態,並能提出跨界應用之計畫。 二、本年度優先補助之產業別及補助計畫如下: (一)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:運用科技技術創新演出內容、演出方式甚或行銷方式。如:運用數位通訊、機械、影像、即時運算、感測裝置等技術,與表演藝術或視覺藝術的跨界合作。 (二)影視產業:影視音跨域加值計畫。如:將流行音樂結合多媒體或其他媒介,產出文創商品或服務。 (三)出版產業:結合數位科技,開發創新出版獲利模式之計畫;或以臺灣文學、原創圖文創作或文本為主軸所提出之跨界多元應用計畫。如:以臺灣文學、原創圖文創作等內容素材改編為電視劇、電影或動畫、開發多元載具貼圖、製作公仔、紀念品等周邊商品、搭配旅遊景點裝置藝術、導覽APP等。 |
二、申請人資格:從事文化創意發展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至第7款及第15款之文化創意產業(即指視覺藝術產業、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、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、工藝產業、電影產業、廣播電視產業、出版產業、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),且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之文化創意事業。
申請類別 | 申請資格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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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發生產組 | 1.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公司、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。 2.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、合夥事業。 3.具有相關文化創意知識、能力、造詣或技藝之個人。 4.為1,2款之申請人,應提供最近一期「營業稅申報書」及相關經政府機關設立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。 5.申請人為個人者,應提供相關作品、得獎證明等證明文件影本。 |
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| 申請資格同上 |
跨界應用組 | 1.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、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依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之獨資、合夥事業。 2.若為文創業者申請,可自行搭配其他業者合作。 3.若為非文創業者申請,須搭配文化部主管之文化創意產業合作。公司或獨資、合夥事業之資本額新臺幣(以下同)至少應達5百萬元以上,或最近年度營業額超過1千萬以上,並提供最近一期「營業稅申報書」及相關登記立案證明文件影本,且應具跨界整合與行銷能力:需提出具體事證,以證明具有整合文創產業鏈或跨業結合能力者。 |
三、申請途徑:符合前點資格者,得向本部提出申請。
四、申請方式及日期:本部受理申請案之申請資料及附件,不論是否同意補助,均不予退件。
五、審查規則:本案評審依序為「初審」、「複審」及「決審」。
【審查基準】
─研發生產組
項次 | 審查重點 | 說明 | 配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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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| 研發生產 | 文創商品之原創性、具在地生活價值與文化內涵、創意豐富度、可量產程度等。 | 25% |
二 | 產品特色 | 產品創新度、產品效益、產品之故事性、特色、定位與產品量產策略等。 | 25% |
三 | 效益及成果 | 預期量化產出與產值效益、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(若具備社會企業等公共利益概念者,本項可獲酌予加分)。 | 20% |
四 | 計畫合理性 | 實施方法、時程、經費、人力配置等。 | 15% |
五 | 經營管理實績 | 資本額(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)、得獎紀錄、營業額、團隊完整性、創新能力、經營績效等。 | 15% |
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
項次 | 審查重點 | 說明 | 配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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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| 原創與品牌 | 具在地特色文創商品或服務之原創性、附加價值、商品化程度與品牌知名度。 | 10% |
二 | 市場拓展 | 推廣具台灣特色的文創品牌或服務之市場調查、或具國內外通路與銷售實績或潛力,提出品牌行銷與內外銷市場拓展策略(例如:參展、進軍國際市場通路等),若配合新南向政策所提之品牌市場拓展計畫可酌予加分。 | 40% |
三 | 效益及成果 | 預期品牌行銷與市場效益、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(若具備社會企業等公共利益概念者,本項可獲酌予加分)。 | 20% |
四 | 計畫合理性 | 實施方法、時程、經費、人力配置等。 | 15% |
五 | 經營管理實績 | 資本額(請自行列出公司資本額供審查參考但不列入評分)、得獎紀錄、營業額、團隊完整性、創新能力、經營績效等。 | 15% |
跨界應用組
項次 | 審查重點 | 說明 | 配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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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 | 一源多用或跨界創新商業模式 | 以在地文化元素為核心,透過科技技術進行文化內涵之加值應用或跨界創新的優勢、商業價值、獲利模式 | 20% |
二 | 市場加值行銷或跨界程度發展 | 加值應用行銷規劃、品牌價值、跨界合作模式、以文化內涵結合高科技應用產出高附加價值及差異化之商品或服務 | 30% |
三 | 效益及成果 | 具體量化產出、產值效益、重要績效或社會貢獻等(若具備社會企業等公共利益概念者,本項可獲酌予加分)。 | 20% |
四 | 計畫合理性 | 實施方法、時程、經費、人力配置等 | 15% |
五 | 跨界合作實績 | 跨界合作之相關經驗實績等 | 15% |
六、獎補助內容:
計畫類別 | 計畫執行時程 | 補助上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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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發生產組 | 自核定日起 至106年11月30日止 |
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300萬元。 |
品牌行銷與市場拓展組 | 自核定日起 至106年11月30日止 |
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。 |
跨界應用組 | 自核定日起 至106年11月30日止 |
每案補助上限新臺幣500萬元。 |
七、同一申請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,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、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;各申請計畫已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,本部不再重複補助;若於核定通知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,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。
八、本計畫核定補助之各計畫須於執行期間內完成,因特殊因素無法如期執行完畢,至遲應於原定結案日前1個月向本部申請展延及經費保留,經本部同意後始能賡續辦理。
九、撥款及核銷:
十、諮詢輔導:(1)本計畫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收件前,提供相關計畫書撰寫或其他輔導諮詢服務(電話:02-2766-1660轉101、102)(2)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於各補助計畫執行期間,於預先通知後辦理訪視或輔導,並提供相關諮詢輔導服務。
十一、本計畫之受補助者應配合輔導機制,至少出席1場次相關會議或成果交流等相關活動,提供計畫成果分享或自行規劃回饋機制。
十二、考評:
十三、本補助計畫之各項記錄作品(含文字、照片、影像、紀錄片等)、劇本、文字紀錄、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,受補助者應無償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得不限時間、地域、內容及方式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、書籍出版、媒體宣傳等活動。
十四、申請人及受補助者應承諾對所提送之申請案,自投件申請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、補助計畫、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、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。
十五、本部為推動具有特殊文創價值及時效性之政策,得依實際需要專款補助相關計畫。
十六、受補助者如有違反文創法及其相關子法、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(捐)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、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,本部得依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,並於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。
**詳細資訊及附件下載請至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推動服務網:http://cci.culture.tw/cht/index.php?code=list&flag=detail&ids=13&article_id=13739
【聯絡資訊】
文化部文創發展司:馬先生(02)8512-6559
諮詢輔導服務專線電話:林小姐(02)8512-6563
※完整簡章及計畫書格式請見下方附件下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