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申請類別及申請人資格:

(一)新創事業組:提出欲開發之文創事業計畫構想,其內容具文創潛力,且所營業務項目須包括本部主管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項目。
1.須為本公告生效日前一年內已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完成設立登記,且登記之營業所地址須在國內,並從事公告事項一所列之文創產業之公司組織/商業組織。
2.新創事業之負責人如曾向本部申請並通過創業圓夢計畫獎助者,不得再申請本類組獎助。

(二)創業圓夢組:提出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構想,其內容具有創業願景與可執行性。
1.須為年滿20歲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,且有志投入文化創意產業,尚未辦理公司/商業登記之個人,或為2位以上年滿20歲,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合夥共同組成之團體(團體成員皆須尚未辦理公司/商業登記)。
2.申請人須為團隊成員共同推派之代表人,且為未來新創公司組織/商業組織設立之負責人,不得任意更改。

二、申請時間及方式:
(一)本案採線上報名方式辦理,報名系統網址為:(http://cci.dboem.com/form/)將於104年11月16日中午12時開放。申請人應於下述申請時間至線上報名系統填寫申請表、提案構想並上傳相關檔案。
(二)本次申請時間:自104年11月16日中午12時至104年12月16日下午5時30分。

三、評審及輔導規定:
(一)資格審查:由本部依據公告事項二所列之申請人資格等要項進行審查。資料若有缺件或資料不齊備,經本部通知後未於三天內補正者,將視同資格審查不通過,申請案不予受理。
(二)初審:本部遴聘專家、學者組成審查委員,由申請人與審查委員就所提構想進行15分鐘之面談(初審面談預計分北、中、南、東區辦理,由申請人於線上報名時擇一勾選),評選具創新與創意商品、高度文化內涵、未來文創發展潛力及可執行性之提案。
(三)創業營運相關課程:本部將於線上申請報名期間,舉辦說明會暨創業營運相關課程(含計畫書寫作1門),開放給有意申請之民眾自由報名參加,舉辦時間將另行通知。
(四)決審:通過初審之申請人,應續提出「文創產業創業圓夢計畫書」共5份(含電子檔)參與決審。決審採簡報審查方式辦理,由本部遴聘專家、學者組成審查小組,就計畫書內容、申請人簡報詢答及輔導紀錄進行審查,衡量整體計畫內容之完整性、文化、創意內涵、創業發展潛力及執行可行性進行審查。

四、獎補助內容:
(一)第一階段: 
1.新創事業組:申請案經決審通過後,申請人應於1個月內檢附計畫書(含電子檔)1份、公司登記/商業登記之證明資料,及第1階段獎金新臺幣30萬元(含稅金)收據等函送本部,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。
2.創業圓夢組:申請案經決審通過,申請人應於1個月內完成公司登記/商業登記後,並檢附計畫書(含電子檔)1份、公司登記/商業登記證明文件,及第1階段創業獎金新臺幣30萬元(含稅金)收據等函送本部,經本部審核無誤後撥付。
(二)第二階段:本部預定於105年10月辦理期末訪視或審查,獲本案獎勵之申請人應提具成果報告書(含電子檔)5份,經本部審核通過後,由申請人檢送第2階段獎金新臺幣20萬元(含稅金)收據辦理撥款。
(三)決審通過者(創業圓夢組需完成公司設立登記/商業登記),得申請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,進駐日起最長以1年為限,每月可獲得至多新臺幣3千元補助。
(四)各階段申請與評審結果,本部核定後,正式公告於本部全球資訊網並函知獲奬(補)助者,惟相關獎金或補助金額需俟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,本部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或停止撥付。

五、各階段獎補助撥付核銷方式:
(一)第一階段:通過決審之申請人,應檢附計畫書(含電子檔)1份、公司/商業登記之證明文件及第1階段獎金之收據等函送本部,經審核無誤後撥款。
(二)第二階段:獲本案獎勵之申請人應提具成果報告書(含電子檔)5份,經訪視或審查通過後,檢送第2階段獎金收據辦理撥款。
(三)進駐本部補助之育成中心:進駐後每季檢附公司營運成果報告、於育成中心營運所需,如水、電、器材設備等單據正本及收據函送本部,經審核無誤後撥款。所送核銷之原始憑證支用內容及單據(發票、收據)日期應與計畫執行期間相符。

六、各申請計畫已獲政府機關補助之項目,本部不再重複補助;若於核定後查知該計畫有重複補助之項目,本部將取消補助並限期追回補助款。

七、獲獎(補)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、資料、計畫報名,且應擔保其通過審查之計畫,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,或違反文創法及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、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(捐)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、本計畫及其他法令規定者。

八、考評:
(一)考評時間:本部預計於105年10月辦理期末訪視或審查(實際辦理時間依實際情況調整),通過後方撥付第2期補助款項。
(二)經核定獎(補)助之案件若發生未按規定繳交資料或延遲核銷經費等情事,列為未來本部其他獎、補助案之審核參考
(三)考評項目:查核點、經費運用情形、計畫完成率及執行情形。
(四)違反規定:申請計畫經各階段評審通過之獲獎(補)助者,均須完成該階段之任務目標,無故中途退出或無法完成預計目標查核點者,應依其完成本案工作項目所占之比率,無條件退還本部全部或部分之獎(補)助款;其如有違反本公告內容、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、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及其他法令規定者,或不遵守本部審查規定暨通知事項者,本部得依相關規定不予協助、獎勵或補助。已提供協助、獎勵或補助者,本部得予中止、撤銷或廢止之,並得視違規行為情節之輕重,以書面行政處分撤銷或廢止獲獎(補)助者之受領資格,並追回其已受領之全部或部分獎勵或補助金。
(五)涉及經費調整或查核點項目者,應報請向本部核准。

九、本計畫之各項紀錄作品(含文字、照片、影像、紀錄片等)、劇本、文字紀錄、書籍及影音資料等著作,獲獎(補)助者應授權本部及經本部授權單位不限時間、地點及方式自由運用於各項政策推廣、書籍出版、媒體宣傳等活動。獲本部獎(補)助者有義務配合本部舉辦各種推廣宣傳、媒合或成果交流及媒體拍攝紀錄等活動。

附件1
本年度獎補助之文化創意產業內容範圍暨優先補助參考項目
產業類別:內容及範圍/備註/優先補助參考項目
一、視覺藝術產業:指從事繪畫、雕塑、其他藝術品創作、藝術品拍賣零售、畫廊、藝術品展覽、藝術經紀代理、藝術品公證鑑價、藝術品修復等行業。 

二、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:指從事音樂、戲劇、舞蹈之創作、訓練、表演等相關業務、表演藝術軟硬體(舞台、燈光、音響、道具、服裝、造型等)設計服務、經紀、藝術節經營等行業。 本項所稱之「音樂」專指第十五項所稱「流行音樂」以外之音樂類型。

三、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:指從事文化資產利用、展演設施(如劇院、音樂廳、露天廣場、美術館、博物館、藝術館(村)、演藝廳等)經營管理之行業。/
所稱文化資產利用,限於該資產之場地或空間之利用。

四、工藝產業:指從事工藝創作、工藝設計、模具製作、材料製作、工藝品生產、工藝品展售流通、工藝品鑑定等行業。/
1.具社區文化技藝傳承性質案件;
2.具創新工藝設計生產與行銷之團隊案件,將列為優先補助項目參考。

五、電影產業:指從事電影片製作、電影片發行、電影片映演,及提供器材、設施、技術以完成電影片製作等行業。/
包括動畫電影之製作、發行、映演。

六、廣播電視產業: 指利用無線、有線、衛星或其他廣播電視平台,從事節目播送、製作、發行等之行業。/
包括動畫節目之製作、發行、播送。

七、出版產業:指從事新聞、雜誌(期刊)、圖書等紙本或以數位方式創作、企劃編輯、發行流通等之行業。/
1、數位創作係指將圖像、字元、影像、語音等內容,以數位處理或數位形式(含以電子化流通方式)公開傳輸或發行。
2、本產業內容包括數位出版產業價值鏈最前端數位出版內容之輔導。/
具漫畫創作、漫畫主題或角色跨界運用性質之案件,將列為優先補助項目參考。

補助案詳細內容連結:http://cci.culture.tw/cci/cci/news1_detail.php?sn=10061

  • 計畫主管機關:文化部文創發展司
  • 聯絡方式:聯絡人:廖小姐:(02)8512-6570、劉小姐:(02)8512-6571
  • 諮詢輔導服務專線電話:(02)02-7737-8068、(02)8512-6574
  • 圓夢補助計畫電子信箱:culturedreamplan@gmail.com